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详情介绍及预订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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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是由中国人文出版社权威出版,并由《世界年鉴丛刊》编委会总编纂,石向前先生担任主编的年度学术巨著。作为《世界年鉴丛刊》的重要组成部分(2025年012分卷),本年鉴拥有独立的ISSN刊号,旨在为全球法律研究提供一个高水平的国际化学术交流平台。中国人文出版社 ISBN 978-1-915723-59-8 。
在全球化与法治化浪潮持续深化的今天,法律已成为国家治理、国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核心制度保障。理解各国法律制度的演进规律,应对全球性法律挑战,探索法治建设的未来路径,是全球性的重要议题。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应运而生,致力于系统记录全球法律发展的年度动态,深度剖析法律制度的前沿实践,科学展望未来法治的创新方向。
本年鉴由华版出书(海南)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球范围内的中英双语混合版本发行。全书约400余页,采用16开本精装。本年鉴电子版售价为100美元/份,纸质版售价为200美元/部。为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,年鉴将在华版年鉴网(https://www.dianzishu.com/)提供网页版、PDF版、EPUB版及精装纸质版等多种格式。

描述

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详情介绍及预订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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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年鉴背景
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是由中国人文出版社权威出版,并由《世界年鉴丛刊》编委会总编纂,石向前先生担任主编的年度学术巨著。作为《世界年鉴丛刊》的重要组成部分(2025年012分卷),本年鉴拥有独立的ISSN刊号,旨在为全球法律研究提供一个高水平的国际化学术交流平台。中国人文出版社 ISBN 978-1-915723-59-8 。
在全球化与法治化浪潮持续深化的今天,法律已成为国家治理、国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核心制度保障。理解各国法律制度的演进规律,应对全球性法律挑战,探索法治建设的未来路径,是全球性的重要议题。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应运而生,致力于系统记录全球法律发展的年度动态,深度剖析法律制度的前沿实践,科学展望未来法治的创新方向。
本年鉴由华版出书(海南)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球范围内的中英双语混合版本发行。全书约400余页,采用16开本精装。本年鉴电子版售价为100美元/份,纸质版售价为200美元/部。为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,年鉴将在华版年鉴网(https://www.dianzishu.com/)提供网页版、PDF版、EPUB版及精装纸质版等多种格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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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发行网络
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的数字版本将在当当、谷歌学术等平台上架,亚马逊将在13个国家和地区发行,苹果公司将在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上架。此外,英格拉姆(Ingram)将负责其纸质版的全球印刷与发行,确保年鉴能够触达全球读者。
学术价值与馆藏
学术价值是本年鉴的核心追求。收录的每一篇文章都将获得专属的DOI(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),极大地提升了研究成果的可见度与影响力。同时,本年鉴将被全球数千家顶级图书馆永久馆藏,包括中国的中国国家图书馆、香港中央图书馆、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等,成为法律研究领域不可或缺的参考文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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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内容简介
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聚焦于全球法律在面临数字化转型、气候变化、地缘政治变局等多重挑战下的适应与创新。年鉴内容涵盖五大核心板块,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关于当代法律发展的全景式、多维度、深层次的解读。
1. 国际法与全球治理
本板块宏观审视国际法律秩序的最新格局与动态,分析国际公法、国际私法、国际经济法的前沿问题。重点关注全球治理体系的法律基础,包括气候变化法律框架、网络空间国际规则、全球卫生法律机制等新兴领域。同时,深入探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挑战,以及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。
2. 宪法与行政法
本板块聚焦各国宪法制度的比较研究与行政法治的最新发展。关注宪法解释理论、基本权利保护机制、违宪审查制度的国际经验。深入分析行政程序法的完善、行政救济制度的创新、数字政府的法律规制等前沿问题。同时,探讨地方治理法治化、区域协同立法、基层法治建设等实践议题。
3. 民商法与经济法
本板块关注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。重点分析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问题、人格权保护的新挑战、数字时代的合同法变革。深入研究公司治理、金融监管、知识产权保护等商事法律前沿。同时,探讨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适用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机制、数据产权的法律构建等热点问题。
4.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
本板块聚焦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。关注刑法解释方法论、新型犯罪的刑法应对、刑罚制度的人道化改革。深入分析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、证据制度的完善、辩护权保障机制的强化。同时,探讨国际刑法的新发展、跨国犯罪的法律治理、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等全球性议题。
5. 新兴领域法律
本板块关注科技革命与社会变革催生的新兴法律领域。重点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、算法治理、自动驾驶的法律责任等前沿问题。深入探讨数据保护法、平台经济监管、数字货币法律框架等数字经济法律议题。同时,关注环境公益诉讼、碳交易法律机制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、基因编辑的法律伦理等生态文明与生命科学领域的法律创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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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目录大纲
前言
第一部分:国际法与全球治理
1. 国际公法的新发展 – 1.1 国际组织法律制度改革 – 1.2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创新 – 1.3 国家责任法的理论与实践
2. 国际经济法前沿 – 2.1 WTO改革与多边贸易体制 – 2.2 国际投资法的新趋势 – 2.3 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
3. 全球治理的法律挑战 – 3.1 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 – 3.2 网络空间国际治理规则 – 3.3 全球公共卫生法律机制
第二部分:宪法与行政法
4. 宪法制度比较研究 – 4.1 宪法解释理论与方法 – 4.2 基本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 – 4.3 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
5. 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– 5.1 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– 5.2 行政救济制度创新 – 5.3 数字政府的法律规制
第三部分:民商法与经济法
6. 民法典实施研究 – 6.1 人格权保护的新挑战 – 6.2 数字时代的合同法 – 6.3 侵权责任法的发展
7. 商事法律前沿 – 7.1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 – 7.2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– 7.3 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产权
8. 经济法与竞争法 – 8.1 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 – 8.2 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机制 – 8.3 市场监管法律创新
第四部分:刑法与刑事诉讼法
9. 刑法理论与实践 – 9.1 刑法解释方法论 – 9.2 新型犯罪的刑法应对 – 9.3 刑罚制度改革
10. 刑事司法改革 – 10.1 刑事诉讼程序优化 – 10.2 证据制度与辩护权保障 – 10.3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
第五部分:新兴领域法律
11. 人工智能与法律 – 11.1 算法规制与治理 – 11.2 自动驾驶的法律责任 – 11.3 AI伦理与法律框架
12. 数字经济法律 – 12.1 数据保护法律制度 – 12.2 平台经济监管 – 12.3 数字货币法律框架
13. 环境与生命科学法律 – 13.1 环境公益诉讼与碳交易法 – 13.2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 – 13.3 基因编辑的法律伦理
附录
• 2025年世界法律发展大事记
• 全球主要国家法律制度概览
• 参考文献
• 索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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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内文格式
1. 内容要求
稿件具有前瞻性、科学性和独创性,论证严谨,对相关领域的理论、政策或实践有重要参考价值。
2. 格式要求
• 标题: 简明扼要,概括文章核心内容。
• 作者信息: 包括作者姓名及工作单位。
• 摘要: 200字左右,精炼概括文章的研究背景、方法、核心发现与政策建议。
• 关键词: 3-5个,反映文章核心主题。
• 正文: 5000字左右,结构清晰,逻辑严密。正文内各级标题请严格按照以下格式编写:
1
1.1
1.2
1.2.1
1.2.2
2
2.1
2.2
• 参考文献: 请列出稿件中引用的所有文献,并确保格式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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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重要时间节点
时间节点 日期
截稿时间 2025年12月31日
出刊时间 2026年1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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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世界法律年鉴2025》规范样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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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:理论争议、国际实践与中国路径
作者: 王明远
单位: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
摘要
人工智能生成内容(AIGC)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当代知识产权法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挑战。本文系统梳理了AIGC著作权归属的核心争议,包括AIGC是否构成作品、AI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、以及人类参与者的权利如何界定等根本性问题。通过对美国、欧盟、英国、日本等主要法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,本文发现各国在AIGC著作权保护上呈现出从严格“人类作者中心主义”到适度承认AI辅助创作的渐进式转变。基于对著作权法理论基础的反思,本文认为应坚持“人类智力创造”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标准,但需对“创造性”的判断标准进行适应性调整。针对中国语境,本文提出构建“分层保护”模式的立法建议:对人类主导、AI辅助的AIGC给予完整著作权保护;对AI自主生成但经人类筛选编辑的内容给予邻接权保护;对纯粹AI自主生成的内容暂不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,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有限保护。本文还探讨了AIGC著作权保护与AI训练数据使用之间的平衡机制,以及算法透明度、伦理审查等配套制度的构建。
关键词: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;著作权归属;创造性标准;分层保护;算法透明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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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引言
2022年以来,以ChatGPT、Midjourney、Stable Diffusion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(Generative AI)技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,人工智能生成内容(AI-Generated Content, AIGC)已从实验室走向大规模商业应用。AI可以在秒级时间内创作出高质量的文章、绘画、音乐、视频等作品,其创作效率和质量在某些领域已接近甚至超越人类。据统计,2023年全球AIGC市场规模已超过100亿美元,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100亿美元。AIGC正在深刻改变内容创作、传播和消费的生态,也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。
AIGC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在于,它触及了著作权法的多个根本性理论基础。首先,传统著作权法建立在“人类作者”这一不言自明的前提之上,而AI的介入打破了这一前提,引发了“AI能否成为作者”的本体论争议。其次,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——无论是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、黑格尔的人格权理论,还是功利主义的激励理论——都预设了“人”作为权利主体,如何将这些理论延伸至AI生成内容,存在巨大的理论张力。再次,AIGC的创作过程涉及多方主体(AI开发者、训练数据提供者、提示词输入者、参数调整者等),如何在这些主体之间分配权利,缺乏清晰的规则。最后,AIGC的大规模生产可能对人类创作者的利益构成冲击,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人类创作者之间取得平衡,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两难选择。
当前,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对AIGC著作权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,呈现出明显的分歧。美国版权局明确拒绝为纯AI生成内容授予版权,强调“人类作者身份”是版权保护的前提;欧盟在《人工智能法案》中对AI生成内容的透明度提出要求,但尚未明确其著作权地位;英国则在1988年《版权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》中为“计算机生成作品”预留了特殊条款,将著作权赋予“作出创作所必需安排的人”;日本在2018年修订《著作权法》时,为AI学习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豁免,但对AIGC本身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规定。中国《著作权法》虽经2020年修订,但对AIGC问题未作回应,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呈现出不同的裁判思路,亟需理论澄清与制度建构。
本文旨在通过对AIGC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系统研究,为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建议。文章将首先梳理AIGC著作权归属的核心理论争议,然后通过比较法研究揭示国际实践的经验与教训,接着基于中国语境提出“分层保护”的立法路径,最后探讨AIGC著作权保护的配套制度建设。
2 AIGC著作权归属的核心理论争议
2.1 AIGC是否构成“作品”
根据《伯尔尼公约》和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规定,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“作品”,而作品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:(1)属于文学、艺术或科学领域;(2)具有独创性;(3)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。AIGC在前两个要件上引发了激烈争议。
2.1.1 独创性标准的适用
独创性(Originality)是作品的核心要件,但其内涵在不同法系中存在差异。英美法系采用“额头出汗”(Sweat of the Brow)或“最低创造性”(Modicum of Creativity)标准,强调作者的劳动投入或最低限度的创造性选择。大陆法系则强调“作者个性的体现”,要求作品反映作者的精神创造。
对于AIGC而言,关键问题是:AI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“创造性选择”或“作者个性”?支持者认为,现代AI特别是深度学习模型,其生成过程涉及大量的概率计算和参数优化,每次生成的结果都是独特的,具有“非预定性”和“不可复制性”,符合独创性要求。反对者则指出,AI的生成过程本质上是对训练数据的统计学习和模式复现,不存在真正的“创造”,其输出结果是算法和数据的必然产物,不具有人类意义上的“独创性”。
本文认为,独创性的判断不应局限于创作过程的机制,而应关注作品本身是否呈现出“独特的表达”。从这一角度看,许多AIGC在表达形式上确实具有独特性和美学价值,与人类作品难以区分。问题的关键不在于“是否独创”,而在于“谁的独创”——这将我们引向第二个争议。
2.2 AI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
传统著作权法将“自然人”作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,法人或其他组织仅能通过“法人作品”或“职务作品”等制度间接获得著作权。那么,AI能否被视为著作权主体?
2.2.1 “AI人格论”的主张与批判
一些学者主张赋予AI以“电子人格”(Electronic Personhood),使其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。这一主张的理由包括:(1)AI特别是强人工智能已具备一定的“自主性”和“学习能力”,其行为不完全受人类控制;(2)赋予AI法律人格有助于明确责任归属,解决AI侵权等法律难题;(3)这符合法律人格制度的工具主义传统——法人也是法律拟制的结果。
然而,这一主张面临严峻的理论与实践挑战。理论上,法律人格的赋予预设了主体的“意志”和“利益”,而当前AI即使是最先进的大语言模型,也不具备真正的意识、情感和自我利益诉求,将其拟制为法律主体缺乏正当性基础。实践上,赋予AI著作权主体地位将引发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:AI如何行使权利?谁代表AI进行诉讼?AI获得的经济利益如何分配?这些问题的复杂性远超法人制度所能类比的范畴。
2.2.2 “人类作者中心主义”的坚守
基于上述考量,当前国际主流观点仍坚持“人类作者中心主义”,即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。美国版权局在多个案例中明确表示,版权保护要求“人类作者身份”(Human Authorship),AI生成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。欧洲法院在判例中也强调,作品必须是“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”(Author’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),这一标准隐含了“人类作者”的前提。
本文赞同这一立场。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和激励人类的智力创造,赋予AI著作权主体地位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洽,在实践中也可能导致权利泛滥,反而损害人类创作者的利益。
2.3 人类参与者的权利界定
既然AI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,那么AIGC的著作权应归属于谁?这取决于如何界定AIGC创作过程中人类参与者的角色。
2.3.1 多主体参与的权利分配
AIGC的生成通常涉及以下主体:(1)AI开发者:设计和训练AI模型的个人或团队;(2)训练数据提供者:为AI训练提供数据集的主体;(3)提示词输入者:向AI输入指令或提示词的用户;(4)参数调整者:对AI生成结果进行筛选、编辑或参数调整的主体。这些主体对AIGC的贡献程度不同,如何分配权利存在争议。
一种观点认为,AI开发者应享有著作权,因为AI是其智力劳动的结晶,AIGC是AI运行的结果。但这一观点面临的问题是:如果将所有AIGC的著作权都归于开发者,将导致权利的过度集中,不利于AIGC的传播和利用。
另一种观点认为,提示词输入者应享有著作权,因为其通过精心设计的提示词“指导”了AI的创作方向。但问题是:提示词的输入往往只是简单的指令,其创造性贡献是否足以支撑著作权的授予,存在疑问。
2.3.2 “实质性创造贡献”标准
本文认为,应采用“实质性创造贡献”标准来判断人类参与者的著作权。具体而言:(1)如果人类参与者对AIGC的生成过程进行了实质性的创造性控制(如精心设计复杂的提示词、进行多轮迭代调整、对生成结果进行实质性编辑),则可认定其为作者;(2)如果人类参与者仅进行了简单的指令输入或技术性操作,则不构成作者,AIGC可能进入公有领域或通过其他制度(如邻接权)提供有限保护。
3 AIGC著作权归属的国际实践比较
3.1 美国:严格的“人类作者”要求
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发布的《人工智能与版权》政策指引中明确指出,版权保护要求作品由人类创作,纯粹由AI生成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。在“Zarya of the Dawn”案中,版权局拒绝为使用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授予版权,但承认申请人对图像的编排和文字部分享有版权。这一立场体现了美国对“人类作者身份”的严格坚守。
然而,美国法院在实践中也开始探索更灵活的标准。在“Thaler v. Perlmutter”案中,法院虽然维持了版权局的决定,但在判决中指出,如果人类对AI生成过程进行了足够的创造性控制,则可能获得版权保护。这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留下了空间。
3.2 欧盟:强调“人类智力创造”
欧盟《版权指令》强调作品必须是“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”,这一标准被欧洲法院解释为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的“自由和创造性选择”。在AIGC问题上,欧盟尚未出台专门立法,但在《人工智能法案》中要求AI生成内容必须标注为“AI生成”,以保障透明度。
欧盟的立场倾向于:如果人类对AI生成过程进行了足够的创造性控制,使得作品体现了人类的智力创造,则可获得版权保护;否则,AIGC不受版权保护。
3.3 英国:为“计算机生成作品”提供特殊保护
英国1988年《版权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》第9条第3款规定,对于“计算机生成作品”(Computer-Generated Works),著作权归属于“作出创作所必需安排的人”(The Person Who Makes the Arrange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reation)。这一条款为AIGC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英国的立场相对灵活,承认在某些情况下,即使作品主要由计算机生成,只要有人类进行了必要的安排,仍可获得版权保护。但“必要安排”的具体内涵仍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。
3.4 日本:平衡AI训练与著作权保护
日本在2018年修订《著作权法》时,增加了第30条之4,允许AI为机器学习目的使用他人作品,无需获得授权。这一规定旨在促进AI技术发展。但对于AIGC本身的著作权归属,日本法律未作明确规定,实践中倾向于根据人类参与程度进行个案判断。
4 中国语境下的立法路径:分层保护模式
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和国际经验,本文提出中国应构建AIGC著作权的“分层保护”模式。
4.1 第一层:完整著作权保护
对于人类主导、AI辅助的AIGC,即人类对创作过程进行了实质性创造性控制的内容,应给予完整的著作权保护。判断标准包括:(1)人类对创作目标、风格、主题进行了明确设定;(2)人类对AI生成的多个结果进行了创造性选择和编辑;(3)最终作品体现了人类的独特审美判断和价值取向。
4.2 第二层:邻接权保护
对于AI自主生成但经人类筛选、编辑的内容,可参照“录音制作者权”或“数据库特殊权利”,给予邻接权保护。这种保护的期限可短于著作权(如20年),权利内容也更为有限(如仅包括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)。
4.3 第三层: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
对于纯粹AI自主生成、人类未进行实质性参与的内容,暂不纳入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范围,但可通过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提供有限保护,防止他人不正当利用。
5 配套制度建设
5.1 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
要求AI开发者披露算法的基本原理和训练数据来源,以便判断AIGC的独创性和人类参与程度。
5.2 训练数据使用的合理使用豁免
借鉴日本经验,在《著作权法》中增设“为AI训练目的使用作品”的合理使用条款,平衡AI发展与著作权人利益。
5.3 AIGC标注制度
要求在AIGC上明确标注“AI生成”或“AI辅助生成”,保障公众知情权,防止欺诈。
5.4 伦理审查机制
建立AIGC的伦理审查机制,防止AI生成违法、有害或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。
6 结论
AIGC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面临的重大挑战,其解决需要在技术创新、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。本文提出的“分层保护”模式,既坚持了“人类智力创造”这一著作权法的核心价值,又为不同类型的AIGC提供了差异化的保护路径,具有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可行性。
展望未来,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通用人工智能(AGI)的发展,AIGC著作权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。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保持开放和审慎的态度,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,以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持续挑战。正如美国学者帕梅拉·萨缪尔森所言:“版权法必须足够灵活,以适应技术变革,但也必须足够稳定,以维护其核心价值。”这一智慧同样适用于AIGC著作权问题的解决。
参考文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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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4] Bridy, A. (2016). The Evolution of Authorship: Work Made by Code. Columbia Journal of Law & the Arts, 39(3), 395-401.
[5] Samuelson, P. (2023). Generative AI Meets Copyright. Science, 381(6654), 158-161.
[6] 王迁. (2020). 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. 法律科学(西北政法大学学报), 38(5), 104-114.
[7] 梁志文. (2017).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吗? 法律科学(西北政法大学学报), 35(5), 148-155.
[8] 熊琦. (2017).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. 知识产权, (3), 3-8.
[9] European Commission. (2021).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. COM(2021) 206 final.
[10] 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. (2022).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: Copyright and Patents. Government Response to Consultation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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